江西省观赏石协会会费缴纳标准
为了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和《江西省观赏石协会章程》,修定本届会费缴纳标准。
一、会费缴纳标准依照在理事会担任的职务不同,采用分级差别缴纳,会费缴纳标准不同。
二、五年一届,按届缴纳,届中由各种原因退出协会或退出理事会职务,缴纳的会费不予退回。届中新增的会员或理事会职务,按本届到期时间长短按比例和职务相应标准补齐会费,不足半年按半年计,不足一年按一年计。
三、缴纳会费标准:
1、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25000元/届
2、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年,10000元/届
3、理事(单位):600元/年,3000元/届
4、会员(单位):200元/年,1000元/届
5、市协会参照常务理事(单位)标准执行。县协会参照理事(单位)标准执行
四、会员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后一个月内将应缴纳的会费按届一次缴清。
五、经批准新入会的会员,应在入会时缴纳相应会费。入职理事会新职务者,应在履新职时缴纳相应会员。
六、对不按时缴纳会费者,协会给予催缴,经催缴后仍不缴纳者,给予通报,对1年不缴纳会费者,按《章程》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按程序通报相关部门,并在相关媒体通报全体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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